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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嘉购支对银行卡盗刷交易新政的解读

文章作者:拉卡拉POS机 文章出处: 人气:发表时间:2022-07-12 17:07

,银行卡盗窃交易分为伪卡盗窃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窃交易。《银行卡条例》第十五条定义了两种盗窃类型。 acc7e79790b197b0dc6eb11132d2e29.png,伪卡盗窃交易与网上盗窃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交易。伪卡盗窃交易强调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网上盗窃交易的特点是盗窃者不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交易。银行卡盗窃交易的重点是持卡人账户的资金减少或透支金额增加,该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权的。
,本规定将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的银行卡交易排除在银行卡规定规定的银行卡盗窃交易之外,原因是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的银行卡交易本质上是持卡人的授权交易。
,《银行卡规定》主要从举证责任分配和法院认证规则两个方面在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了银行卡盗窃交易的事实。《银行卡规定》第四条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和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分别在第一款和第二款中规定,如果持卡人主张有争议的交易是伪卡盗窃交易或网上盗窃交易,可以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等证据材料。
,发卡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声称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明确的是,《银行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列出了持卡人在声称银行卡盗窃时可以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完成其初步举证责任。本规定的目的是指导持卡人如何全面提供证据材料来证明他们的主张,而不是指持卡人必须在任何情况下提交本款所列的所有证据材料来证明他们的主张。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持卡人的证据能力等因素,确定持卡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是否能初步确认银行卡盗窃的事实。由于在银行卡交易中,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数据和视频都掌握在发卡银行等主体手中,持卡人难以获得和掌握上述证据,因此根据证据法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占有证据谁举证,持有上述证据的主体,即发卡人、收款人、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银行卡条例》第五条规定,发卡人应当核实和保存证据,并与举证责任的分配相协调。
,关于银行卡盗窃责任,《银行卡规定》根据银行卡交易类型和主体的不同特点,在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同主体之间的盗窃责任,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重复赔偿的原则。上述规定通过明确发卡人、持卡人、收款人、特约商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主体的义务和责任,规范各方的主体行为,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更好地构建银行卡系统发挥指导作用。
发卡行和持卡人的责任分四款规定。分四款对发卡行、持卡人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这符合风险制造商应防范风险的法律原则,以及风险和收益的相对原则。这符合制造风险者应防范风险的法理以及风险与收益相对等原则。, a66024cb030fab9b585d692c0e33dcb.png,其次,发卡银行比持卡人具有更强的风险防范、控制和承受能力。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鼓励发卡银行提供更安全的银行卡产品和服务,降低风险来源的可能性,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促进银行卡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此外,它还符合《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责任责任原则的规定。本规定有利于减少非违约方的责任,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提高当事人的合同意识。
,第三,由于借记卡合同的法律关系与信用卡合同的法律关系不同,《银行卡条例》规定了借记卡盗窃和信用卡盗窃两种情况。对于信用卡盗窃,并区分发卡银行扣除透支本息违约金和未扣除两种情况分别规定。《银行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伪卡盗窃交易或网上盗窃交易的,借记卡持卡人根据借记卡合同的法律关系要求发卡银行支付盗窃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款规定,伪卡盗窃交易或者网上盗窃交易,信用卡持卡人要求发卡人返还扣除的透支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发卡人要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本息、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是否以安全的方式使用银行卡进行综合识别。是否以具有安全性的方式使用银行卡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第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关于减少损失义务的规定,第四款规定,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违反减少损失义务的,发卡人主张持卡人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收款人未履行保证持卡人信用卡安全义务导致伪卡盗窃交易和特殊商户未履行审计义务导致伪卡盗窃交易、持卡人与特殊商户、持卡人与收款人、持卡人与发卡主体的责任。在上述情况下,由于收款人与持卡人之间没有建立银行卡合同关系,持卡人根据侵权法律关系要求收款人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持卡人对伪卡盗窃交易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殊商户在接受持卡人持卡交易时,有义务审查持卡人签名的真实性和银行卡的真实性。未履行义务导致伪卡盗窃交易的,应当对持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持卡人对伪卡盗窃交易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持卡人也可能只要求与其建立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的发卡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卡人申请额外的收据银行或特殊商户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许可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了盗窃者的责任。银行卡盗窃的最终责任人是盗窃者。因此,虽然持卡人可以根据与发卡行、收款人、非银行支付机构和特殊商户的法律关系,要求上述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但上述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盗窃者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基于同一银行卡盗刷交易事实,持卡人享有依据其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盗刷者等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分别主张权利的事实,为避免持卡人重复受偿,《银行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持卡人所获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其因银行卡被盗刷所致损失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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